《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解读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4-03-01

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新版《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安全稳定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国家法律和山东省地方要求对相关条文作出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将我省在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的优秀经验做法以及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总结上升为政府规章,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和机制作了新的规定。同时,对有关部门的名称进行规范,删除了职业卫生及相关罚则要求。

修订后的《规定》条数从38条变化为36条,其中删除5条、新增3条、修改23条,从修改内容来看,首先是强化了安全主体责任内容、强化了技术管理机构及责任人职责、强化了安全总监配备标准、强化了突发事件时紧急撤离要求;其次是优化了小微型企业的制度数量、优化了安全规程的内容要求、优化了安全管理协议的要求、优化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安全职责;再次是明显减少了行政干预,在管理制度修订、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班组安全建设责任等方面进行更为贴近实际的调整;最后是明确了危险作业范围、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基本内容。

    在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与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要结合实际,快速将《规定》要求转化吸收,修改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宣贯培训,让每一名职工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企业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