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采药品管理专家共识(征求意见稿)全国版发布。在此之前,已有7省已陆续发布了专家共识。尽管各省发布的专家共识要求不尽相同,但总体精神与国家版一致,随着集采规则的不断完善,集采中选品种在临床的使用也将越来越规范。
近日,中国药师协会发起并组织国内相关专家编写《医疗机构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管理专家共识》(征求意见稿),经过遴选,全国128所三级医院302位编委参与编写,参编单位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与直辖市(不含港澳台地区)。
其中提出: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非中选药品的处置也应根据临床需求进行优化,一般原则如下:
①可考虑保留中选品种对应的原研药品、参比制剂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尤其是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及急危重症患者用药;
②可考虑暂停使用或淘汰未通过一致性评价及价格高于中选药品的仿制药。
协议期满且续约的国采药品继续保留在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协议期满未续约的药品,参照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非中选药品的处置方式处理。
同时,还应加强对可替代药品的临床合理使用管理。
坚持“双管”齐下,动态限量采购的管理方法。国采药品与可替代药品分组协同管理。可替代药品采购量按药品限定日剂量(Defined Daily Dose,DDD)与国采药品合同用量进行测算,必要时结合上年度同期用量适当调整。
由于就诊患者数变化或疾病谱改变,导致药品用量发生变化时,则可根据具体情况统一调整组内可替代药品采购量。若当月同组内国家集采药品目标用量完成进度不达标,次月组内可替代药品采购量可下调一定比例,如10%-30%不等。
而在国家版发布之前,已有河南、四川、辽宁、新疆、山东、广东、湖北7省发布了专家共识,除山东省主要针对调脂药物外,其余各省都明确了集采流程,虽然各省的要求略有差异,但总体精神与国家版基本一致,主要聚焦在:质量保证、合理报量、科学使用、监测可替代产品、结余留用以及指标考核等方面。
随着集采规则的不断完善,专家共识也将在各省下发,集采中选品种在临床的使用也将越来越规范。(摘自《新康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