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药品GMP只有完善没有完美 ——访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主任张爱萍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11-10-15

新修订药品GMP的认证工作自今年3月启动,已有几十家企业申请认证,目前有8家企业通过首批认证,今后,将会有更多的企业提出认证申请。为了解新修订药品GMP认证准备工作,日前,中国医药报记者就新修订药品GMP认证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专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主任张爱萍。

走出去的企业为修订带来契机

记者:按照相关规定,从3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开始申请新修订的药品GMP认证。目前,有多少家企业申请了认证?

张爱萍:截至731日,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共收到37家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申请。5月起,中心组织检查组正式开展了认证检查工作。目前已经组织完成对29家企业的现场检查,国家局此次批准了8家药品生产企业通过认证。

记者:药品GMP是在什么情况下修订颁布的?

张爱萍:2000年以后,特别是2005年以来,我国一些药品生产企业深刻分析国内经济发展需求、药品市场变化以及未来发展的方向,结合企业自身发展考虑,开始大踏步地面向国际市场,寻求新的机遇。同时,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在化工原料、合成半成品、原料药粗品、原料药出口的基础上,探索和争取药品制剂的生产或者加工出口,从而促使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环境、生产条件、生产技术、设施设备、人员培训等方面适应或者符合国外或国际的需要。到2010年,通过国外药品管理机构的检查或认可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数量增加,有几个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制剂取得了进口国的“通行证”。这些走出去的企业为药品GMP的修订实施带来了契机。

另外,我们在践行科学监管理念过程中,找准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为药品监管的技术支撑的定位,积极发挥技术引导和指导作用,从2007年起陆续发布药品GMP技术模板,为新修订的药品GMP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评价必须综合全面客观

记者:新修订的药品GMP在检查的方式方法上,与以往有何不同?

张爱萍:在总结前期药品GMP认证检查工作经验基础上,我们对药品GMP认证检查的方式方法进行了调整,主要体现在检查方案制订、检查时间、检查方法、检查结果判定、检查报告撰写等方面。

检查方案制订上,要求既要反映企业生产品种信息,也要体现企业接受检查的历史,重点要求检查组根据申报材料的信息,应用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结合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重点环节展开检查。

检查时间上,遵循时间服务质量的原则,可根据企业申请中反映的情况,如生产线数量、共线品种数量以及现场检查进展情况等来调整,必要时可予以延长。针对企业存在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情况,以及企业所使用的关键原辅料的供应商审计情况,可以根据检查的需求适时开展延伸检查。

检查方法上,采用基于风险、系统的方法,对企业开展药品GMP检查。即围绕企业质量管理、厂房设施与设备、物料、生产、包装、实验室控制等关键系统的有效性开展检查,发现企业在执行药品GMP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缺陷评定时,要求检查组采用基于风险的评估方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判定原则进行评定。在制定药品GMP认证检查结果判定原则时,基本保持与国际通用的药品检查判定原则一致,以风险评估判定原则为基础,不再制定与药品GMP相对应的检查项目细则。

检查报告方面,要求检查组将企业各系统的运行情况及发现的相关问题,以及企业在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风险等情况进行描述。检查组在描述缺陷时,应细化现场发现的具体问题;在撰写检查结论时,应根据发现的缺陷及其对患者健康、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影响程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全面、客观的评价。

GMP不是“怎么做”的规范

记者:药品GMP的执行原则是什么?

张爱萍:执行药品GMP的对象有两类,一是药品监管部门或者机构及其人员,二是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或者单位及人员。所遵循的原则是:

首先,通过对药品生产全过程的监控,减少和避免出现人为的各种错误。药品GMP是“做什么”的规范,而不是“怎么做”的规范。它的内容要求或者意义是使标准性最少化、适用性最大化,具体明确可操作,技术中立,可升级完善。

其次,通过规范的操作,防止药品污染和质量下降。符合质量的药品不是检测实现的,不符合质量的药品就是次品,未遵循药品GMP最终必将会出问题。

最后,通过完善的、可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不断地持续改进和提高。任何规范没有最好的,既是现代的,又是动态的,更是与时俱进的。执行药品GMP没有百分百,无人看管也必须照样实施,有人时只会做得更好。

总之,执行药品GMP只有开始,没有结束;只有解决,没有解除;只有完善,没有完美。

认证存在的普遍缺陷

记者:在对申请企业进行新修订的药品GMP检查以及模拟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普遍存在的缺陷是什么?

张爱萍:我们对已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和进行模拟检查的企业做了分析对比发现,缺陷比较集中地体现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质量体系有效性方面,问题突出体现在对质量保证体系构成要素理解不清楚,把握不准确,使用不熟练等。特别是对变更控制、偏差处理、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方面,存在程序制定不够完善,或者未按照制定的程序要求完成相应工作的情况;对于趋势分析、警戒线、纠偏线、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新概念的应用较为机械,存在生搬硬套的情况,没有与自己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对于质量风险管理的使用尚处于初期,没有完全与自己已有的经验以及产品或生产的实际情况结合。这些缺陷反映出目前企业尚未完全将药品GMP的精髓有机地融入到其质量体系管理的各个环节中,产品质量的风险管理还未得到有效贯彻。

(摘自《中国医药报》20119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