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公布 诚信污点将制约药企参与招标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14-10-15

诚信度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意。从今年101日起,想要参与政府主导的药械集中招标的医药企业必须格外关注自身信息公示了。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14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就是要使市场主体在更广范围内受到监督,实现企业自律、社会监督、行政机关监管的有机统一。

业内人士指出,行政处罚信息的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以及政府采购对“黑名单”企业设限等,将会对企业不诚信行为构成巨大压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失信行为,一旦被工商部门查获,将成为企业诚信系统中无法抹去的污点。对医药企业来说,一旦进入工商异常名录,就将在招标、准入等方面受到影响,甚至有可能因此丢失市场。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条例共有25条,官方解读认为,呈现出五大亮点:

一是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个工作日内,由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进行公示。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二是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而公示的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以及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

年度报告还要覆盖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但这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自行决定。

三是企业公示信息将由工商部门随机摇号抽查,发现虚假信息将被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四是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的将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罚或追责。

五是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即“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企业须爱惜“羽毛”

记者发现,医药企业对条例的理解并不一致。上海某上市公司法务部相关人士认为,条例的实施是工商部门将事前审批推到事后监督,管理将更加市场化。条例并没有专门针对医药企业的要求,所以暂时还看不出其对合规医药企业的影响,但相信对净化医药市场环境会起促进作用。该人士表示,上市公司的信息受市场严格监督,企业自身不会也不敢提供失真信息。

“企业信息的公开透明,将强化社会监督功能。”南京某老字号药企相关人士表示,“如果没按要求上报信息或上报信息不实,连续3年不合规的话,企业会被列入黑名单。依据条例,被列入黑名单肯定会对企业招标采购造成影响,甚至会使企业失去招标资格。我们会积极配合,上报企业真实的信息,条例不会对企业产生影响。”

“其实,对企业来说,条例最大的威慑力就在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表示,无论是今年3月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还是今年7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都强调要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条例第7条也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将使企业失信、违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条例一旦严格执行,将会严厉打击违规企业,极大利好守信企业。”牛正乾强调。他建议,在当下,公立医院仍是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主体市场,而药械采购则仍是以政府主导的集中采购为主,医药企业须小心慎行,爱惜自己的“羽毛”。

                            (摘自《中国医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