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合同履行纠纷上的对策

栏目:职工园地 发布时间:20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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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发生矛盾、纠纷是不可避免的,这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双方切身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那么,如何从容面对纠纷又不会造成太大的经济损失呢?我认为有上中下三策。

作出适当让步

当纠纷出现后一般人都会想到上法院打官司。但如果有其他途径,可以不打官司。因为法院解决十分正规,必须具备各种合乎法律的手续,费心费力费时费钱,赢了官司输了钱财的案例并不鲜见。有时,双方本来关系就很密切,或者对方在商业场上有地位,如对方是某种紧俏大类商品的大货主,或是本公司产品长期的购货单位,对于这种情况就该采取让步的策略,适当妥协,牺牲眼前利益以保持长远的利益,否则会因小失大。

调解和仲裁

从我国经济合同纠纷处理情况来看,多数都是由调解和仲裁解决。

调解就是通过第三方的努力来帮助合同当事人各方消除纠纷,通过建议、方案或利用其威信促使当事人接受某种解决办法。所谓“第三方”既可以一个组织身份出现,如企业的主管单位或上级单位等,也可以是一个组织中的成员,如法院的工作人员、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企业的经理人员等。

在一般的情况下,由于调解人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带有偏见和感情色彩,提出对双方都有利的处理办法,往往能够为纠纷的双方所接受。当然,调解人的威望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调解人的威望越高,越能取得双方的信任,则调解的效果越好。

实际工作中,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出面进行调解叫行政调解,在裁决之前法院进行的调解属于司法调解。如果调解有效,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否则,法院可强制执行。  

如果调解失效,就可以进行仲裁。仲裁具有法律强制性,它是通过强制各方执行仲裁决定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法律手段。进行仲裁审理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口头审理,由仲裁机关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开庭的日期出庭,以口头答辩的方式,接受仲裁庭的审理;另一种是书面审理,由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专家提供的书面材料,对争议的案件进行审理,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出庭作口头答辩。对于仲裁机关做出的仲裁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裁决,双方都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关提出变更的要求。国内合同纠纷的仲裁,当事人一方不服时,可于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裁决即生效。一般来说,较大单位在发生纠纷时都采用这种途径解决。

法律诉讼

这是解决经济合同纠纷“万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 

                      (企管部  王丽)